(1990年12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技術交易會的管理,加速技術成果商品化,促進技術市場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交易會是指在一定場所和期間,集中展示技術成果,組織當事人洽談、簽約的技術交易活動。 第三條 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堅持推動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原則,促進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 第四條 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遵循勤儉辦會、講求實效的方針,提倡公平交易與誠實信用的風尚,提高技術交易的質量和水平。 第五條 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交易會的管理和指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作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出國舉辦技術交易會,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舉辦的技術交易會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審批與管理 第七條 下列單位可以舉辦技術交易會: 第八條 技術交易會可以由一個單位舉辦,也可以由幾個單位聯合舉辦,或者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通過委托協議共同舉辦。主辦單位、承辦單位的書面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九條 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十條 舉辦技術交易會,舉辦單位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辦會申請,并填寫技術交易會申請登記表。申請內容應載明: 第十一條 舉辦全國綜合性的技術交易會,應經舉辦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同意后,于半年前向國家科委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舉辦全國行業性技術交易會應當于半年前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審批文件抄報國家科委備案。 第十三條 舉辦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的技術交易會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舉辦的技術交易會,由舉辦單位向交易會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通知申請單位。逾期未作出決定或對審批決定不服的,申請單位可以按行政復議程序申請復議一次。 第十五條 申請舉辦技術交易會經批準后,舉辦單位應當持批準通知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并按批準的規模和要求開展籌備工作。 第三章 組織與經費 第十六條 申請舉辦技術交易會被批準后,舉辦單位可以通過新聞媒介公開向社會發布消息,向各方發出邀請,并可以委托有關單位組團參展。委托組團參展的,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 第十七條 舉辦單位應通過多種方式掌握技術信息,保障各攤位的展出質量,提高技術交易會的效益。 第十八條 參展單位應派出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工作人員參展,參展工作人員應了解項目的技術經濟內容,并具備一定技術貿易知識。 第十九條 舉辦技術交易會的費用由舉辦單位籌集或由參加單位負擔。為促成技術交易項目成交,主辦單位應積極取得金融機構的投資或貸款支持。 第二十條 技術交易會后應進行經費核算。由幾個單位聯合舉辦或者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共同舉辦的,各單位應當按照協議分配盈余或分擔虧損。 第二十一條 舉辦單位應在技術交易會結束后一個月內寫出總結報告,并及對報審批機關。全國行業性技術交易會,應將總結報國家科委備案。 第四章 表彰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交易會上的優秀技術項目,舉辦單位可組織評獎活動也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獎勵。對舉辦技術交易會和從事技術交易活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舉辦全國性或地方性技術交易會,或者擅自提高技術交易會規格的,舉辦地的科委應予通報批評,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已變更) 發布日期:1990年12月07日 實施日期:1991年01月01日 (中央法規)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令第10號發布)
技術交易會的內容包括:
(一)技術成果的展示與交易;
(二)科技項目的招標;
(三)技術信息的發布;
(四)科研新產品的銷售;
(五)技術合同的洽談、訂立和與技術交易有關的其他活動。
參加交易的項目應是國家允許交易的,并有推廣應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及技術產品。
(一)政府有關業務主管部門;
(二)從事技術貿易并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三)科技性社會團體。
(一)有明確的目的和實際需要;
(二)有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舉辦單位和必要的工作人員;
(三)有具有一定數量和水平的技術成果;
(四)有必要資金和所需的物質條件;
(五)有符合要求的展館、展廳和其他必要設施。
(一)辦會的目的和意義;
(二)技術交易會的名稱;
(三)國內市場供需情況分析;
(四)籌備機構及工作人員情況;
(五)辦會內容和方式;
(六)組織供需方的辦法;
(七)日程安排;
(八)經費預算;
(九)展出場地面積及其配置圖。
主辦單位委托承辦單位共同舉辦技術交易會,應當附書面協議。
全國綜合性技術交易會應當在全國范圍內從各部門和行業征集項目,展出攤位不得少于100個(3米×3米)標準攤位,展出項目不得少于500項。
全國綜合性技術交易會的名稱可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
全國行業性技術交易會應當在全國范圍內從本行業系統征集項目,展出面積不得少于50個(3米×3米)標準攤位,展出項目不得少于300項。
全國行業性技術交易會的名稱可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但必須注明其專業系統。
前款規定不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科技性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開展的信息交流、技術洽談和展出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展出項目在50項以下的小型展覽。這類技術交易活動,可由各單位自行決定舉行。
技術交易會舉辦前,承辦單位應持批件及有關材料向舉辦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管理。
舉辦單位應當切實辦好專業報告會、業務洽談會、項目招標會等技術交流活動和社會服務工作等。
前款總結內容包括:交易會基本情況、技術合同簽約情況、展出項目匯編、經驗與教訓、建議等。
利用技術交易會從事非法活動的,除給予行政處罰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