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稅營[2001]507號
2001-10-19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正確執行營業稅稅收政策,加強對代理業的征管工作,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76號等文件對代理業的征稅規定精神,現就部分代理業務計征營業稅的營業額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貨運代理服務
包裝托運、貨運代理業務屬于代理服務業務,應按照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業務收入減除實際代為支付的運輸標的直接費用后的余額。
運輸標的直接費用包括:保險費、陸路運費、海運費、空運費、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包裝費、倉儲費、報關費、代繳港雜費、三檢費、裝卸搬運費。
對列舉范圍以外,確屬運輸標的直接費用的,經納稅人申請,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局批準。
二、代售卡業務
營業稅征稅范圍內各類消費卡銷售單位,凡不直接從事消費卡標的業務者,可就其全部收入額減除實際支付給消費卡標的經營業戶的消費標的對應結算金額,僅就其余額部分照章征收營業稅。
同類銷售單位,凡在消費卡銷售收入之外向相關業務合作方另行收取手續費的,對其手續費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
三、企業代收費業務
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各類企業按有關行政法規規定,接受政府機關委托代收的各類稅費,凡未按委托方規定期限實際結算上繳、或無規定期限且未上繳的部分,應并入相關業務營業額,照章征收營業稅。
四、廣告代理業務
廣告代理業營業額計算使用的“付給廣告發布者的廣告發布費”范圍,包括廣告代理業業戶向各類具有廣告發布權的廣告經營者實際支付的廣告費。
五、展銷、展覽、考察組辦業務
展銷、展覽組辦業務,屬于代理服務業務,對其取得的收入,允許以扣除實際代付的場租費、展臺搭建費和參展客商差旅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照章征收營業稅。
異地考察組辦業務,暫比照旅游業營業稅征收規定執行。
六、委托代辦業務
納稅人從事委托代辦業務,應就其全部收入額減除其實際代付屬于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委托人承擔的各項費用(不含委托人向委托代辦業務受理者支付的各類服務費等)后的余額,按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依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七、拆遷代理業務
拆遷代理單位協助各級政府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向被拆遷者實際結算轉付的拆遷補償費,可不計入其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
八、派遣勞務業務
企業依法從事向境外(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涉外機構派遣勞務業務,對其依照合法協議向使用勞務者代收轉付被派遣人員的各項勞動報酬、赴任費用以及行政法規規定范圍內的社會保險費用,暫不征收營業稅。
除上述列舉范圍外,凡發生符合現行代理業營業稅征收規定的其他業務,納稅人可提出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