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稅函【2009】499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為支持我省現代服務業發展,明確和規范會展業營業稅征收,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其它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對我省舉辦各類會展業營業稅征收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主辦(組織)會展業務的單位,其直接向參展商、參會方等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可按扣除支付給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場租費、場地搭建費、廣告費、食宿費及交通費后的余額依“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對主辦(組織)會展業務的單位,委托承辦單位承辦會展業務的,可按扣除支付給承辦單位相關費用后的余額依“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對承辦單位接受主辦(組織)單位的委托承辦會展業務的,可按向主辦(組織)會展業務的單位收取的全部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場租費、場地搭建費、廣告費、食宿費及交通費后的余額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上述食宿費及交通費是指統一代理支付的團體費用。
四、主辦(組織)、承辦單位從事會展業務,必須憑從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取得的合法有效憑證作為營業額扣除項目憑證。“合法有效憑證”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憑證。
五、會展業營業稅實行項目結算。項目的計稅營業額為該項目實現的營業收入減除該項目發生的可扣除費用,不同項目不得相互抵扣。主辦(組織)、承辦單位應按項目分別核算,將扣除項目費用單獨設置明細帳,與其他費用分別核算,扣除項目費用與其他費用劃分不清的,一律不得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執行。今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相關問題出臺新的規定,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