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推動我市會展業發展,規范會展發展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會展發展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市政府促進會展業發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會展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扶持我市會展業發展的資金(下稱會展專項資金)。
第三條 市會展辦、財政局、商務局共同負責我市會展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 會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展會招徠獎勵;
(二)展會補助;
(三)會展宣傳;
(四)基礎性工作經費;
(五)經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支出。
市政府另行確定支持資助的展會(如高新技術項目——資本對接會、全國徽商大會等)以及在批發市場、商場舉辦的展覽展銷活動不在此列。
第五條 展會招徠獎勵:用于對在我市舉辦的區域性,有一定規模的展會招徠單位的獎勵。以積極鼓勵各部門、各商會、行業協會、展覽公司爭(申)辦展會。
(一)獎勵標準:
1、展位規模達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4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2、展位規模達到15000平方米以上(含1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5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3、展位規模達到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6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4、展位規模達到25000平方米以上(含25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會,給予8萬元人民幣的獎勵;
5、展位規模達到30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0平方米)至40000平方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