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主辦方面臨怎樣的法律困境?
在我國會展行業,展會的組織架構可謂五花八門:主辦、指導、協辦、承辦、聯合主辦、聯合協辦、聯合承辦、執行承辦等,有的還會列出組委會顧問、組委會名譽主任、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個部的部長,機構龐大、不一而足。
在中國凡事講個級別,展會有國家級、省級、市級,還有號稱世界級的。只有純粹由展覽公司或企業創辦無政府及部門任何形式冠名的市場化展會無級別,但即使此類展會也會找個不同級別的行業協會、學會作為主辦,以表示是有組織身份的展會。
誰是展會真正的主辦方?
誰是真正的展會主辦方?發起者?投資者?運營者?直接收益者?風險承擔者?目前能看到的各地頒布關于會展的“條例”、“ 辦法”中比較典型的表述:
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展覽的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招展辦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并對招展辦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我認為,這種表述只強調主辦方責任未體現作為主辦方權利,必然帶來主辦方的法律困境。雖然上述表述能夠將展會主辦方在眾多參與方中指向展會項目實際承辦方,而承辦方既可以是受主辦方協議委托擔任項目執行,也可以是兼具主辦和執行雙重身份。實際情況是由于主辦大多冠以政府或政府部門,而市場主體——展覽公司作為真正的發起者、責任承擔者,往往無法并列于政府,只能列為承辦方。
舉辦經貿類展會,本身屬于典型的經營活動,經營活動的目的,在于追求利潤。投資—運營—獲利過程必須貫穿責任權利對等原則。在此基礎上才有可能厘清真正的主辦方,從而厘清展會各參與方的法律責任。在此,我對展會主辦方權且做一個定義,個人觀點僅供從事會展法律研究和會展理論界參考:
展會主辦方,是指展會發起策劃并投資運營該項目的法人或自然人,負責展會項目方案制定,展會過程控制,享有展會品牌價值,承擔展會項目運營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展會主辦方的法律困境
作為展會主辦方,會面臨眾多的風險。如政治風險、自然風險、政策風險、安全風險、產業風險、投資風險、法律糾紛特別是知識產權糾紛的風險等等。展會主辦方最為現實最為突出的法律困境是:一是安全責任。二是知識產權。
會展活動“誰主辦誰負責”——怎可一言以蔽之?
影響展會安全的因素分析:主要包括社會環境、公共事件、設施狀況、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現場治安、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顯然,影響展會的安全因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主辦方可控的,更多的是依靠主辦方自身力量所不能控的。誰主辦誰負責如何落實?一旦有安全事故,法律責任該怎么劃分?
這里的關鍵在于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企業的角色關系。
企業:依法納稅、守法經營、安全生產、善盡社會責任。
政府: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供公共產品和優質公共服務。
通過分析,可見展會的安全涉及面很寬,有主辦方負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也有政府部門負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只有充分厘清政府與企業的角色關系,才能更好地明確責任關系。
會展“知識產權”糾紛——剪不斷,理還亂
有關參展商及參展產品的知識產權糾紛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一般已有可沿用的法律法規,在這里不做展開闡述。倍受會展業界關注的品牌展會知識產權問題是目前主辦方面臨的最大困擾:關系到品牌化國際化市場化戰略實施;關系到項目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到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護;關系到會展作為一個產業的法律地位。
首先是來自公權力方面:主辦方對展會品牌知識產權的保護困境,源自于三個方面:
——源自于主辦方概念的混淆不清;
——源自于主辦方對展會資源整合能力不足;
——源自于政府及部門對于重要產業資源的強勢影響力。
這是問題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來自市場方面:
展會主辦方對于展會品牌的知識產權保護困境:
——源自于展會題材的高同質性;
——源自于從事會展業的低門檻特點;
——源自于從展會名稱到展會創意的易復制性;
——源自于會展法律的缺失。
關于會展立法的前瞻
首先需要厘清會展立法上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是會展業范圍及會展主辦方參與方界定;
二是展會名稱及創意的知識產權保護;
三是政府對于會展業行政管理的界限。
全國人大出臺會展法作為上位法,便于地方立法統一規范。輔以地方法規、部門規章,以更符合各地會展業發展實際。執法主體應該形成上下一貫體系。
信息來源:中經網會展。不得摘編,侵權必究。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