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2月20日?。迹福梗就饨涃Q進出資字第14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貿促會,各總公司,工貿公司,各進出口商會,各駐外使館、商務機構:
近幾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日益增加,且有繼續發展的勢頭。展覽重復、商品質量不高,展出時間、地點過于集中,人數過多等問題屢有發生,且經濟效益也不好。為了加強對出國展覽的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制止在出國展覽中出現的混亂現象,我部根據中辦發<1988>14號文件的要求,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修訂了《關于在國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的審批管理辦法》,規定赴北美、西歐、澳大利亞、日本、泰國、新加坡、港澳地區、蘇聯、古巴和東歐等熱點國家(地區)舉辦展覽會、或參加在上述國家(地區)舉辦的國際博覽會由經貿部審批,經批準后方能辦理有關出展手續?,F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出展舉辦單位和分工
1.貿促系統(包括各省、區、市分會)出國舉辦展覽一般情況下應納入貿促總會的計劃,并由該會協調、平衡。貿促會以舉辦國家名義和綜合性的展覽為主。
?。玻魇?、區、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可根據業務工作需要,有計劃有選擇地組織當地公司和企業赴國外舉辦展覽。
?。常鲗I進出口總公司、工貿公司出展限定在本行業內組織,并以參加各類專業國際博覽會為主。
?。矗鬟M出口商會出展,僅限于組織本行業專業性展銷會。
5.港商以及駐港機構、國外華人及有關展覽公司組織國內單位出展,其以贏利為目的或以轉租攤位形式在第三國參展的,國內參加單位報來,一般不予審批,赴蘇聯、東歐國家的一律不批。
除上述單位外,其它部門無權組織出展。參展公司和企業均要有外貿經營權。
二、出展審批和綜合平衡的依據。
1.出國展覽要繼續貫徹執行少、小、精的原則。赴熱點國家(地區)舉辦綜合性的展覽,我國每年在每個國家(地區)舉辦展銷會不超過三次。參加國際博覽會或舉辦專業性展覽,可視業務工作需要適當放寬,但要避免重復。
2.要有利于擴大出口,并考慮出展計劃與駐外使、領館建議是否相符,外交、外貿工作是否需要;展品是否適銷對路;展品是否符合參展公司經營范圍;參展單位是否有外貿經營權;過去展覽的情況及效果等。
?。常稣箷r間要與國內廣交會、國外節假日錯開。派出人員力求精干,要求政治思想好、懂外語、熟悉業務,并能對外進行貿易洽談、簽約成交。
4.如遇臺灣企業參加同一個博覽會,參展單位應事先取得展覽當局的承諾,保證在展覽期間不出現“偽旗”、“偽稱”。
三、具體作法和要求
1.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經貿廳(委)、外貿局,貿促會,各外貿總公司,工貿公司(以下簡稱各地區、各部門)應根據業務發展和出口的需要,統一擬訂本地區、本部門的出展計劃,并于四月底以前將下年度出展計劃報經貿部審批。內容包括:出展時間、地點、規模、內容、人數、上次展覽情況以及本次出展任務,駐外使、領館意見等。
?。玻饔嘘P駐外使、領館、商務處(室)應根據駐在國進出口商品結構和我出口的需要,于每年四月底以前向我部提出下年度舉辦綜合性展覽和專業展銷會的建議。同時提供駐在國舉辦國際博覽會情況,協助選擇、推薦主要的、有影響力的專業國際博覽會,供國內參加和審批單位參考。
3.經貿部進出口司對各地區、各部門上報的出展計劃進行綜合平衡,并結合駐外使、領館的意見統一擬訂年度計劃報部領導或國務院審批。
赴熱點國家(地區)舉辦綜合性的展覽計劃,由我部統一征求駐外使、領館的意見。
?。矗鰢褂[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對外承諾,不得“先斬后奏”。對違反規定擅自組織出國舉辦展覽的單位,經貿部將視情節輕重,決定停止或臨時停止其出展資格。
?。担甓扔媱潾@批準后,由經貿部批復有關單位執行。各地區、各部門欲臨時增加展覽,如確屬外交、外貿工作需要,要經經貿部特殊批準,否則應留待下年度擬訂計劃時考慮。
?。叮惨雅鷾实某稣褂媱?,應嚴格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規模進行,不得隨意更改。如因特殊情況需作變動的,要報經貿部批準,并及時通報有關駐外使、領館。
7.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對出展工作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改進意見。
四、在港澳地區、蘇聯、東歐國家舉辦展覽會(包括展銷會、洽談會)的審批,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發布部門: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部(含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已變更) 發布日期:1990年04月28日 實施日期:199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