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1991年8月31日
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包括在我國大陸境外舉辦的經濟建設成就展覽會、商品展覽會和展銷會、友好省市的經貿展覽會、以展覽或陳列方式舉辦的經貿洽談會、參加國際貿易博覽會等, 以下簡稱出國經貿展覽),是宣傳我國出口商品、開拓國際市場、促進對外貿易的重要渠道,也是宣傳我國社會主義建設成就和改革開放政策,增進與世界各國相互了解和友誼的有效途徑。對這項工作必須加強統一協調管理,嚴格控制地方和企業單獨舉辦出國經貿展覽,克服重復開展和多頭對外等混亂現象;同時,繼續有計劃地組織地方和企業參加國際上有影響的國際博覽會,以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提高出國經貿展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為進一步改進出國經貿展覽工作,國務院授權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歸口協調。今后,凡出國舉辦經貿展覽會,由其統一平衡后,報經貿部或國務院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對外承諾、簽訂出展協議。
關于出國舉辦經貿展覽會歸口協調審批管理辦法,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制訂,報經貿部批準后下發實施。
出國舉辦科技展覽會,仍按中共中央中發[1985]10號文件規定,由國家科委歸口協調、審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