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提高會展業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水平;鼓勵企業參加境內展覽、開拓市場,市商務局在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中設立促進會展業發展項目。根據《中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中山市促進會展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中府辦〔2020〕33號)、《中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府〔2020〕14號)、《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商務財字〔2020〕1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商務局是專項資金促進會展業發展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包括設置項目資金績效目標、組織資金申報和評審、制定資金分配方案、辦理資金撥付手續、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對資金預算執行進度、績效、安全性和規范性負責。
市財政局負責審核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監控預算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扶持對象、內容和標準
第三條 扶持對象為在中山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行業商協會。
第四條 扶持內容和標準如下:
(一)舉辦展覽項目
對在中山市內展館舉辦、展覽凈面積不小于5000平方米、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使用財政資金的貿易類展覽(即展覽面向專業觀眾,不包括以個體消費為主的展覽)的舉辦單位予以扶持。
1.場館租賃費用扶持
按實付場館租金的30%給予舉辦單位扶持,扶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2.按參展商類別扶持
(1)展覽凈面積和參展商數量不低于上屆展覽規模且市外參展企業數量占參展企業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的,給予舉辦單位10萬元的扶持。
(2)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企業參展的,按參展企業數量給予舉辦單位扶持,扶持標準為每家參展企業2萬元。
(3)境外企業參展的,按參展企業數量給予舉辦單位扶持,扶持標準為每家參展企業2萬元。
3.扶持上限
每個展覽項目舉辦一屆,舉辦單位可獲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同一展覽項目舉辦多屆,舉辦單位可獲年度累計扶持金額不超過80萬元;每個舉辦單位舉辦多個展覽項目的,年度累計可獲扶持金額不超過80萬元。
(二)引進展覽項目
舉辦單位引進擁有獲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展覽項目的展覽機構在本市舉辦展覽,展覽凈面積不小于15000平方米、特裝展位面積不低于展覽凈面積的30%且中山市外參展企業數量不低于參展企業總數量的50%,該類展覽項目除按照第四條第(一)款“舉辦展覽項目”規定給予舉辦單位扶持外,另一次性給予舉辦單位50萬元的扶持。
(三)舉辦會議
由國家或省級行業協會、學術機構、世界500強或中國500強企業牽頭,在我市舉辦的會期不少于1天、參會人數不少于200人(其中市外參會人數不少于參會總人數的50%)且未使用財政資金的會議,給予會議舉辦單位實付會場租金50%的扶持;參會人員在中山住宿房間數量達每晚100間或以上的,按每晚每間100元標準給予會議舉辦單位扶持。
每個會議的舉辦單位可獲扶持金額不超過20萬元,同一舉辦單位可獲年度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展覽期間舉辦的會議活動適用該項扶持,舉辦單位同時申報展覽項目及會議活動的,合計扶持金額不超過本文第四條第(一)款第3項所述扶持上限。
(四)會展認證
對獲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認證的本市展覽項目的舉辦單位, 給予一次性扶持30萬元;對納入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統計的本市會議項目的舉辦單位給予一次性扶持30萬元。
對獲得全球展覽業協會(UFI)和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會員資格的會展機構,給予實際繳納入會費及年費80%的扶持。
(五)會展培訓
對與全球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等國際會展組織或與獲上述組織認證的機構合作在我市舉辦未使用財 政資金的會展人才培訓,按實付培訓場地租賃費用和講師的交通費、住宿費的80%予以扶持,每個培訓項目的舉辦單位可獲扶持金額不超過5 萬元。
(六)參加境內展覽
對參加由市商務局或本市行業商協會組織的市外境內展覽(廣交會除外)的參展企業予以扶持。其中:由本市行業商協會組織展覽的中山參展企業數量須不少于15家,企業展位須有統一的中山區域宣傳標識。
1.展位費扶持。按實際支付展位費的30%給予參展企業扶持。每家參展企業每個展覽可獲扶持金額不超過3萬元,每家參展企業年度可獲扶持的展覽數量不超過2個。同一展覽支持年度內舉辦多屆的,只支持其中一屆。
2.特裝費扶持(僅適用參加由市商務局組織展覽的參展企業)。按參展企業實際支付特裝布展費用的80%予以扶持,扶持標準不高于1500元/平方米,每家參展企業每個展覽可獲扶持金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資金申報、審核及撥付
第五條 展覽、會議、會展培訓以及境內參展項目需在活動開展前至少10天向市商務局報備相關情況,未經報備的項目不納入扶持范圍。
第六條 市商務局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開發布資金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流程和申報材料。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申報材料,逾期提交的,不予受理。
第七條 鎮街商務部門對項目申報主體資格及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市商務局組織相關部門、專家或第三方評審機構等對項目進行評審,并對評審結果進行審核。
第八條 市商務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扶持資金分配計劃,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等平臺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有異議的申請單位應在公示期內向市商務局提出復核申請,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市商務局重新審核。
第九條 扶持資金分配計劃經公示無異議后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批復同意后,由市商務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予扶持:
(一)在申報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違反專項資金管理規定被取消申請資格的;
(三)被納入中山市產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系統黑名單的;
(四)活動出現重大事故或違反國家、省或市對展覽、會議等活動的管理規定的;
(五)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市級專項資金的。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財務管理規定使用資金,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凡經審計和監督部門認定,資金申報和使用單位以虛報、冒領、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責令其退還有關財政資金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在3-5年內限制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十四條 資金管理實行責任追究機制,資金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規定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展覽業發展項目)實施細則》(中商務交字〔2019〕9號)同時廢止。本實施細則實施前發生的項目,按照《中山市商務發展專項資金(促進展覽業發展項目)實施細則》(中商務交字〔2019〕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