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9日 深工商市字[2005]13號)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銷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展銷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許可事項:商品展銷會登記
一、行政許可內容
商品展銷會登記。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40項;
(二)《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1997年10月31日國家工商總局令第77號)第五條。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舉辦單位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具有與展銷會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
(三)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人員、措施和制度。
法律依據:《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六條。
五、申請材料
(一)舉辦單位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舉辦商品展銷會申請書(原件1份);
(三)商品展銷會場地使用證明(原件1份);
(四)商品展銷會組織實施方案(原件1份)。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經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舉辦的商品展銷會,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兩個以上單位聯合舉辦商品展銷會的,還應當提交聯合舉辦的協議書。
法律依據:《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第十條。
六、申請表格
申請人需填寫《商品展銷會登記申請書》,可在各工商分局免費領取或在深圳紅盾信息網(http://www.szaic.gov.cn)上免費下載。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一)轄區各工商分局負責受理轄區內消費品類展銷會登記;
(二)注冊分局負責受理特區內生產資料、生產要素類展銷會登記。寶安分局、龍崗分局負責受理轄區內生產資料、生產要素類展銷會登記。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一)消費品展銷會由轄區各工商分局負責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
(二)特區內生產資料、生產要素類展銷會由注冊分局負責核發《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寶安分局、龍崗分局負責核發轄區內生產資料、生產要素類《商品展銷會登記證》。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商品展銷會登記證》,有效期在登記證內注明。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經登記后方可舉辦商品展銷會。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無。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發布部門:深圳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5年05月19日 實施日期:2005年05月19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