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發〔2006〕148號)
各區、縣級市人事局、經貿(發)局(協作辦),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辦法》和《廣州市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廣州市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廣州市會展行業的發展,加強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提高會展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推進會展管理的職業化、專業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納入廣州市社會化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的統一規劃。廣州市人事局和廣州市協作辦公室共同指導、監督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州市從事會展管理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會展管理工作主要是指為大型會議、專業展覽、綜合展覽、博覽會等大型活動進行策劃、評估、籌備、布展、市場宣傳等專業性工作。
第四條 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三個級別層次。
初級為助理會展管理師,中級為會展管理師,高級為高級會展管理師。
第五條 通過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并取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用人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和專業技術崗位工作需要,可從獲得相應級別的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任務的人員中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受聘人員在任職期間可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待遇。
第二章 評價
第六條 取得會展管理專業初級、中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具備以下相應的職業能力:
(一)助理會展管理師: 應具備較系統的會展經營管理專業理論和知識,具有一定的會展經營管理實踐經驗,具備一定的展會組織策劃和獨立處理專業問題的能力,能運用一門外語進行較流利的會展工作情景交流,有較強的外語書寫能力。
(二)會展管理師: 應具備系統的會展經營管理專業理論和知識,對會展業的整體運營有全面的認識,具有較豐富的會展管理實踐經驗,熟悉會展行業的現狀和發展動態,具備較強的展會組織策劃能力和撰寫有關開展會展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及實施方案的能力,具備較強的獨立處理會展危機和各種較復雜專業問題的能力,能撰寫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論文,熟練掌握和運用一門外語。
(三) 高級會展管理師: 應具備堅實的會展經營管理專業理論和知識,具有豐富的會展行業管理實踐經驗,掌握會展行業的現狀和發展動態,熟悉會展行業發展戰略,能獨立協調處理各種突發危機和復雜的專業問題,具備突出的會展策劃、營銷以及營運管理能力,能承擔助理會展管理師和會展管理師的評估、教學和培訓任務,能撰寫較高水平的專業論著,熟練掌握和運用一門外語。
第七條 取得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不斷提高職業素質和本專業工作能力。
第八條 申報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會展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熱愛會展行業。
第九條 會展管理專業初級、中級專業技術職業水平采取認定和考試兩種方式評價;高級專業技術職業水平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評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會展管理專業或相近專業的高等院校畢業生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從事會展管理專業技術工作達到下列規定年限,經單位對其學歷、資歷審核和德、能、勤、績考核合格后,可以辦理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的初次認定:
(一)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3年以上,可認定為助理會展管理師。
(二)大學本科畢業、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1年以上,可認定為助理會展管理師。
(三)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3年以上,可認定為會展管理師。
(四)取得博士學位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3個月以上,可認定為會展管理師。
第十一條 除符合第十條規定的人員外,其他人員必須通過相應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方可取得會展管理專業初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
第十二條 報名參加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的人員,除應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一)報考助理會展管理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高中或中專畢業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5年以上;
2.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3年以上;
3.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1年以上;
(二)報考會展管理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15年以上;
2.取得助理會展管理師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8年以上;
3.大學專科畢業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6年以上,或大學專科畢業取得助理會展管理師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3年以上;
4.大學本科畢業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4年以上,或大學本科畢業取得助理會展管理師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3年以上;
5.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雙學士學位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2年以上;
6.取得碩士學位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1年以上;
7.取得博士學位并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
(三)報考高級會展管理師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會展管理師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博士學位后從事會展管理專業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三條 對通過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的人員,頒發由廣州市人事局統一印制的相應級別的廣州市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
第十四條 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員任現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或不稱職,延遲1年;
(二)工作失職而引發事故造成損失,延遲1年;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者,延遲3年;
(四)受黨紀、政紀處分者,視其情節輕重,延遲3年以上;
第十五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評價。
第十六條 廣州市人事局會同廣州市協作辦公室、廣州市會展業行業協會組織擬定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編寫考試用書,建立考試題庫,統一規劃培訓等相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考培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七條 廣州市人事局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庫的入庫試題,確定考試合格標準,會同廣州市協作辦公室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考試題目按隨機的原則從試題庫中生成。
第三章 登記
第十八條 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
第十九條 廣州市會展業行業協會負責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的登記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證書登記情況,并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人員的信息服務。
第二十條 在會展管理專業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或職業道德,對會展管理專業工作產生重大影響或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廣州市會展業行業協會取消登記,并由發證機關收回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證書。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人事局、廣州市協作辦公室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會展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實行全市統一大綱、統一標準、統一命題、統一組織。
第三條 廣州市人事局和廣州市協作辦公室、廣州市會展業行業協會共同組建“廣州市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辦公室(簡稱考試辦公室)”和“廣州市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專家委員會(簡稱專家委員會)”。考試辦公室設在廣州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中心,負責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專家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其日常工作由考試辦公室管理。
第四條 廣州市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時間為每年11月。
第五條 助理會展管理師、會展管理師職業水平考試均設置《會展概論》、《會展管理》、《展覽知識與實務》、《會展英語》4個科目,但不同級別考試要求不同。
第六條 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采用書面閉卷形式,分2天進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個小時。
第七條 助理會展管理師、會展管理師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第八條 凡符合考試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按規定辦理報名手續。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加考試組織工作(包括命題、審題和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與舉辦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條 廣州市人事局和廣州市協作辦公室在具有培訓資質條件的單位中共同確定負責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考試考前培訓單位。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廣州市人事局和廣州市協作辦公室的名義,編寫、發行考試用書和舉辦各種與會展管理專業技術職業水平有關的考前培訓,損害考生利益。
第十一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發布部門:廣州市其他機構 發布日期:2006年09月30日 實施日期:2006年09月30日 (地方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