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經貿局 2006年10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加快培育發展現代商貿流通業,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指根據《關于實施“商貿東莞”工程的意見》(東府〔2006〕56號)的規定,市政府設立的用于扶持本市商貿流通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已辦理稅務登記,符合商貿流通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要求的企業,或服務于商貿流通業的本市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公開透明、擇優扶持、專款專用、加強監督的原則。
一般采用評審制、審核制等辦法來確定專項資金使用項目。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發展新型業態和現代流通方式;
(二)優化調整商業網點布局;
(三)企業組織形式和管理技術創新;
(四)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和信息化建設;
(五)商品交易市場升級改造;
(六)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和水平提高;
(七)重點品牌展會和專業論壇;
(八)人才培育和服務體系建設;
(九)配套國家、省重點支持發展的商貿流通項目;
(十)開展商貿流通業專項調研工作;
(十一)其他利于推動商貿流通業發展的項目、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按行業類型分為六個專項,分別為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服務業、會展業、物流業、產業結構優化調整以及其他專項。
第七條 專項資金采取貸款貼息、補助和獎勵三種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批發零售貿易業專項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下設批發零售貿易業專項,用于支持企業發展連鎖經營等新型業態和現代流通方式,引導商品交易市場升級改造,發展大型商貿企業,創建商貿服務品牌。
第九條 鼓勵采用新型業態或現代流通方式,支持企業開展“萬村千鄉”市場工程。
對納入“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的區域性商品配送中心、“村級農家店”、“鄉級農家店”項目實行配套補助:
(一)獲得國家資金補助的,按項目獲得國家補助資金的1:1比例配套補助;
(二)獲得省資金補助的,按項目獲得省補助資金的1:0.5比例配套補助;
(三)同時獲得國家、省資金補助的,按較高者配套補助,不實行同時配套補助。
對已納入補助計劃的項目,企業在申請市配套補助資金撥款時,項目累計獲得的國家、省、市補助資金不得超過企業自有資金累計對項目的實際投入額,超過部分相應減少市配套補助資金。
第十條 鼓勵連鎖經營企業在我市設立全國總部、省級總部或區域總部。
按設立全國總部、省級總部或區域總部的連鎖經營企業的營業總額、稅收貢獻情況給予獎勵:
(一)上年度營業總額3000萬元以上的,上年度納稅總額(以申報企業在征收期內的完稅證明資料為準,下同)150萬元以上的,獎勵10萬元;
(二)上年度營業總額6000萬元以上的,上年度納稅總額300萬元以上的,獎勵20萬元;
(三)上年度營業總額9000萬元以上的,上年度納稅總額450萬元以上的,獎勵30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零售企業參加商務部開展的零售企業分等定級工作。對依據《百貨店分等規范》進行改造提升,通過考核驗收評定的企業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評定為國家“金鼎級”達標示范店(企業)的企業,獎勵30萬元;
(二)評定為國家“銀鼎級”達標示范店(企業)的企業,獎勵20萬元;
(三)評定為國家“銅鼎級”達標示范店(企業)的企業,獎勵10萬元。
以上獎勵以最高獎勵檔次計算,不累加;從低級別獎勵檔次獲得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其中的獎勵檔次差額。
第十二條 鼓勵現有商品交易市場升級改造,提升經營檔次,完善交易配套功能,培育中高級批發市場。
對由市經濟貿易局組織,依照國家相關行業標準進行升級改造并通過考核驗收的商品交易市場給予獎勵:
(一)經考核驗收評定為國家級標準示范單位的,且市場內經營單位上年度納稅總額300萬元以上的,獎勵30萬元;
(二)經考核驗收評定為省級標準示范單位,且市場內經營單位上年度納稅總額150萬元以上的,獎勵15萬元;
(三)同時獲得國家、省國家級標準示范單位稱號的,以最高補助檔次計算,不累加;從省級檔次獲得國家級檔次的,只追補其中的檔次差額。
第十三條 鼓勵商貿流通企業做大做強,提升企業經濟實力。
(一)對進入行業全國十強的商貿流通企業,且上年度納稅總額300萬元以上的,獎勵30萬元;
(二)對進入行業全國三十強的商貿流通企業,且上年度納稅總額150萬元以上的,獎勵15萬元。
以上獎勵以最高獎勵檔次計算,不累加。每年度行業全國前三十強企業的名單,以經市經濟貿易局認可的省部級以上政府機構或行業協會的評定結果為準。
第三章 餐飲服務業專項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下設餐飲服務業專項,用于支持企業規范經營,提升服務素質和管理水平,打造知名餐飲服務企業,以及宣傳推廣餐飲文化等。
第十五條 鼓勵企業參加商務部推行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級評定工作。對依據《酒家酒店分等定級規定》(GB/T13391-2000)國家標準進行改造、規范,并通過全國酒家酒店等級評定委員會考核的企業給予獎勵:
(一)評定為國家特級酒家(五鉆)的,獎勵30萬元;
(二)評定為國家一級酒家(四鉆)的,獎勵20萬元;
(三)評定為國家二級酒家(三鉆)的,獎勵10萬元。
以上獎勵以最高獎勵檔次計算,不累加;從低級別獎勵檔次獲得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其中的獎勵檔次差額。
第四章 會展業發展專項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下設會展業發展專項,主要用于培育本地的重要展會和品牌展會,引進國內外大型展會落戶我市,宣傳推廣我市會展業形象,創建“中國會展城市”。
第十七條 對原在我市舉辦或者在我市舉辦首屆展會,展會規模達
主辦或承辦單位相同且內容相同的展會視同同一展會。
第十八條 對原在市外地區舉辦,移至我市的廣東現代國際展覽中心、東莞國際會展中心和常平會展中心三個大型專業展館舉辦,經市經濟貿易局事先認可,與我市產業發展聯系緊密的重點展會,按其展會規模劃分檔次,對招展的展館經營單位給予補助。
(一)展會規模達到
(二)展會規模達到
(三)展會規模達到
同一展會原則上只補助首屆。自第二屆始視為原在我市舉辦的展會,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主辦或承辦單位相同且內容相同的展會視為同一展會。
第五章 物流業發展專項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下設物流業發展專項,主要用于扶持重點物流基地發展,扶持重點物流企業引進現代物流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提高物流配送水平,以及宣傳推廣我市物流業。
第二十條 鼓勵物流企業在我市設立海關監管點或監管倉庫,開展國際物流業務。
對上年度營業總額1500萬元以上、納稅總額100萬元以上的,且在我市成功設立海關監管點或監管倉庫的物流企業,按監管點或監管倉庫建設、改造費用開支(不含土地購置費,下同)中企業自有資金投入的15%給予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100萬元;按監管點或監管倉庫建設、改造費用開支中企業貸款實際發生額、貸款利率、貸款期限計算,給予不超過2年期的貸款貼息,每個項目每年最高貼息額100萬元。
既有自有資金投入又有貸款投入的項目,企業可以同時申請補助和貸款貼息。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在我市設立全國、省或區域物流總部、倉儲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發展物流業務。
按區域物流總部、倉儲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營業總額、稅收貢獻情況給予獎勵:
(一)上年度營業總額3000萬元以上、上年度納稅總額15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10萬元;
(二)上年度營業總額6000萬元以上、上年度納稅總額30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20萬元;
(三)上年度營業總額9000萬元以上、上年度納稅總額450萬元以上的企業,獎勵30萬元。
第六章 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專項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下設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專項,主要用于社區商業結構調整、住宅控商、商貿流通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信息化建設、商業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以調整優化商業結構。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區調整優化商業網點結構,對依照有關規范標準進行調整改造,并獲得國家、省、市“社區商業示范社區”稱號的社區給予獎勵:
(一)對獲得“全國社區商業示范社區”稱號的社區,獎勵50萬元;
(二)對獲得“廣東省社區商業示范社區”稱號的社區,獎勵40萬元;
(三)對獲得“東莞市社區商業示范社區”稱號的社區,且社區內經營單位上年度納稅總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獎勵30萬元。
以上獎勵以最高獎勵檔次計算,不累加;從低級別獎勵檔次獲得高級別獎勵檔次的,只追補其中的獎勵檔次差額。
獎勵對象為社區居委會,獎金用于社區商業改造建設。
第二十四條 大力推動商業信用體系建設,對建立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查詢服務的商業信用信息管理平臺、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以及公開披露機制等商業信用體系項目的企業或行業協會,按其投入額(包括設計費用、編程費用、線路基礎建設費用、設備購置費用等)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3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加快信息化建設,發展電子商務,對建立面向社會公眾提供交易服務的商貿流通業電子商務公共平臺項目的企業或行業協會,按其投入額(包括設計費用、編程費用、線路基礎建設費用、設備購置費用等)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30萬元。
第七章 其他項目
第二十六條 鼓勵商貿流通企業爭取國家級、省級、市級榮譽稱號。對經市經濟貿易局上報,獲得下列榮譽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給予獎勵:
(一)對獲得“中華老字號”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獎勵20萬元;
(二)對獲得國家級商業名牌的商貿流通企業,獎勵10萬元;
(三)對獲得“廣東省流通龍頭企業”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獎勵20萬元;
(四)對獲得“東莞市商貿龍頭企業”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上年度納稅總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獎勵10萬元;
(五)獲得其他國家級、省級、市級榮譽稱號的商貿流通企業,其具體獎勵金額上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七條 對由各鎮(街)或行業協會主辦,以推動我市商貿流通業發展、促進市場規范、優化消費結構為目的的非營利性論壇、經貿洽談會、消費文化節等商貿活動項目,經市經濟貿易局確認后,按項目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宣傳推廣費、專家講座勞務費等成本費用的50%補助給主辦單位,每個項目最高補助額20萬元。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貿流通企業加強員工培訓,行業協會、中介組織開展職業培訓,提升流通從業人員素質,培育中高級專業人才。
(一)上年度營業總額100萬元以上、納稅總額10萬元以上的商貿流通企業可推薦與本企業簽定兩年或以上勞動合同的員工參加由國家、省、市各行業協會或社會中介機構舉辦的各種中高級技能、資質、資格培訓班。
經市經濟貿易局同意,參加前述培訓獲得相關證書的員工,可按其繳交的學習費用(包括學費、書本資料費等,不含交通費、食宿費、雜費)的50%給予補助。
(二)市經濟貿易局或各行業協會組織承辦各行業培訓學習班,每期培訓學習班的人數不少于30人的,按項目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用、設備租用費、資料費以及專家交通食宿費、勞務費等成本費用的50%進行補助,每期補助額不超過8萬元。
(三)市經濟貿易局組織各行業比賽評比活動,按項目的場地租金、設備租用費、資料費以及專家交通食宿費、評審勞務費等成本費用進行全額補助,每期最高補助額10萬元。
第二十九條 加強宣傳推廣商貿流通業,營造消費氛圍。每年從專項資金中安排不超過100萬元的宣傳推廣經費,用于市經濟貿易局或行業協會組織宣傳推廣我市商貿流通業的資料制作、媒體廣告費用等。
第三十條 屬政府需要鼓勵和扶持的項目,但未能列入辦法所述專項資金補助或獎勵范疇的,由市經濟貿易局會同市財政局每年根據“商貿東莞”工程的具體工作安排和扶持重點進行補充和調整。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三十一條 市經濟貿易局根據“商貿東莞”工程的目標、部署和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申報要求和扶持力度,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東莞市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XXXX專項)使用計劃”,負責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的追蹤檢查,對扶持項目和被扶持企業進行績效評價,并向市政府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鎮(街)經貿辦協助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協助市經濟貿易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跟蹤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經濟貿易局審定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資金撥付手續,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和監督檢查,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鎮(街)財政部門負責協同同級經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協助市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材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等負責,并應就項目具體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如期按要求向市經濟貿易局進行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