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辦[2006]201號
2006-11-21
《深圳市會展業及國內參展財政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會展業及國內參展財政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深圳市會展業及國內參展財政資助資金(以下簡稱本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關于發展深圳會展業的意見》(深府〔2004〕6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2005年起至2007年止,本資金每年由市財政在預算中安排2000萬元,在市產業發展資金中列支,滾存使用。三年財政扶持期滿后,在績效評價的基礎上,提交市政府研究進一步支持的措施。
第三條 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 市貿工局職責:
(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會展業發展規劃,向市財政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以及分項預算;
(二)編制年度決算;
(三)會同市財政局制定本辦法規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四)編制年度資助指南,受理會展項目的資助申請,組織對資助申請單位的考察和評審;
(五)會同市財政局下達本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負責本資金的日常管理,負責建立資助項目的檔案并進行管理;
(六)負責對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條 市財政局職責:
(一)審核本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審批本資金年度支出結構、審查本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貿工局下達本資金年度使用計劃,辦理資助資金撥款;
(三)參與制定本辦法規定需要另行制定的有關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
(四)監督檢查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對本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六條 資金使用單位責任:
(一)編制項目預算;
(二)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
(三)對獲得的資助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五)按要求提供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有關財務報表。
第三章 資助對象、資助方式及支出結構
第七條 本資金資助對象:
(一)在我市舉辦的重要會展和品牌會展
重要會展是指:以國務院各部委、全國性社團組織、廣東省政府名義在深圳舉辦的大型商業性會展;以深圳市政府名義舉辦或經市政府批準、以市政府部門名義舉辦,或與我市支柱產業、優勢產業、新興產業、循環經濟關系密切的商業性會展。
品牌會展是指:位列深圳會展規模前10名和在國內舉辦的同類會展位列前2名的商業性會展。
(二)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會展,具體包括:
1.特別重要國內會展:國家各部委和廣東省政府(含廳局)等上級部門指令或要求我市組團參加,有國家和省重要領導出席,我市有市領導擔任領隊的國內經貿科技類會展;
2.重要國內會展:與我市簽有經濟協作協議的兄弟省市舉辦并邀請我市組團參加,而且有市領導出席的國內經貿科技類會展;
3.一般國內會展:為開拓國內市場或考慮地區間關系需要組團參加的經貿科技類會展。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資金不予資助:
(一)知識產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市政府已經安排專項經費或已經獲得我市其他財政性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
(三)已經獲得市政府給予場租特別優惠的項目;
(四)申請單位近兩年內因違法被執法部門查處的;
(五)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正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的。
第九條 本資金主要采取項目補貼的資助方式,并原則上按照以下支出結構安排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
本資金的25%用于對我市組團參加的國內商業性會展項目補貼;75%用于對本市商業性會展項目補貼。
為體現重點扶持的原則,對在我市舉辦的重要會展項目補貼要占對本市商業性會展項目補貼資金總量的60%以上。
第四章 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十條 對在我市舉辦的重要會展和品牌會展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一)對重要會展的創業資助。
1.對屬于在我市原創且展覽面積達到或超過7,500平方米的重要會展,在其培育期(不超過5屆)內,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25%給予補貼,每個重要會展的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
2.對不屬于在我市原創,但首次在我市舉辦且展覽面積達到或超過20,000平方米的重要會展,在其培育期(不超過3屆)內,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25%給予補貼,每個重要會展的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萬元;
(二)對重要會展的成長性資助。對已過培育期的重要會展,其實際展覽面積比上屆擴大30%及以上的,按實際增加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50%給予補貼,每個重要會展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品牌會展的臨時性資助。對遭受外部激烈競爭或因不可抗力發生臨時性困難的品牌會展,按遭受臨時性困難的實際情況,按其實際租用場館場租費用的30%給予補貼,每個品牌會展的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
對重要會展或品牌會展由于政府重大活動和決策引起改期、變更場地而導致損失的,按會展面積和遭受影響的具體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原則上可給予不超過40萬元補償資助。
(四)國際化資助。對獲UFI(國際展覽業協會)認證的會展或展覽機構,給予認證費用及認證后三年的會員費資助,每個會展或展覽機構的補貼金額原則上不超過40萬元。
第十一條 對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商業性會展的資助內容及標準:
(一)對特別重要國內會展給予以下三個方面的資助:一是對特別裝修予以補貼,二是對實際展位費用予以補貼,三是對組團發生的組織費用予以補貼。以上三個方面的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80萬元。
(二)對重要國內會展給予以下三個方面的資助:一是對統一裝修予以適當補貼,二是對實際展位費用予以不超過80%的補貼,三是對組團發生的組織費用予以補貼。以上三個方面的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三)對一般國內會展給予以下兩個方面的資助:一是對實際展位費用予以不超過50%的補貼,二是對組團發生的組織費用予以補貼。以上兩個方面的補貼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的差旅費用不在上述補貼范圍之內。
第五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第十二條 資助申請由市貿工局受理。每年年初由市貿工局公開發布資助申報指南,明確申請各類資助所需提供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標準,并印發有關的申請表格。
資助申請應當由項目承辦單位向市貿工局提出。
第十三條 對我市重要會展和品牌會展資助的審批程序:
(一)會展主辦或承辦單位應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向市貿工局提出下一年度項目的資助申請;
(二)市貿工局受理資助申請后,應組織專家對資助申請進行評價,并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單位進行考察。專家評審意見和實地考察意見相一致的,其資助申請才能立項。
(三)市貿工局對已經立項的資助申請進行審議,按照輕重緩急提出下年度資助計劃(包括資助項目和項目預算);
(四)市貿工局將資助計劃送市財政局進行復核;
(五)市財政局復核后,由市貿工局通過新聞媒體將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六)市貿工局會同市財政局將公示后的資助計劃報市政府審批;
(七)市貿工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資助計劃,對納入計劃的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監管;
(八)項目承辦單位應在項目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向市貿工局提出撥款申請。由市貿工局對其申請進行審核,并將書面的審核意見送市財政局進行復核;
(九)市財政局復核無誤后,按照資助計劃將資助資金直接撥付給項目承辦單位。
第十四條 對以市政府名義組團參加的國內經貿科技類會展予以資助的審批程序:
(一)項目承辦單位應在每年的11月底之前向市貿工局提出下一年度項目的資助申請;
(二)市貿工局受理資助申請后,應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單位進行考察。通過考察的資助申請才能立項。
(三)市貿工局對已經立項的資助申請進行審議,按照輕重緩急提出下年度資助計劃(包括資助項目和項目預算);
(四)市貿工局將資助計劃送市財政局進行復核;
(五)市財政局復核后,由市貿工局通過新聞媒體將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六)市貿工局會同市財政局將公示后的資助計劃報市政府審批;
(七)市貿工局根據市政府批準的資助計劃,對納入計劃的項目進行全程跟蹤監管;
(八)項目承辦單位應在項目舉辦前60個工作日內向市貿工局提出撥款申請。由市貿工局對其申請進行審核,并將書面的審核意見送市財政局進行復核;
(九)市財政局復核無誤后,由市貿工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該項目的資助資金計劃;
(十)市財政局按照該項目資助資金計劃將資助資金直接撥付給項目承辦單位。
第六章 監督和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市貿工局負責對項目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資助申請人再次申請資助的重要評審依據。
市財政局負責對上年度專項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績效評價實施辦法由市貿工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經費的行為,由市財政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的權限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存在上款違規行為的單位,市貿工局三年內不受理資助申請,并將受資助單位及責任人列入會展資助不誠信名單。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在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資助資金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和審計資格。同時市財政局按照《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虛假審計報告,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參與評審、評估的咨詢專家利用評審、評估的機會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咨詢專家資格,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應追究責任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資金的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財政和監察機關等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的權限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申報安排。
第二十條 市貿工局和財政局負責對本辦法的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