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會展業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數字化發展,完善品牌展會評定制度,我局制定了《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暫行)》,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商務局
2023年3月14日
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關于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15號)《廣東省進一步促進展覽業改革發展實施方案》(粵府〔2016〕25號)關于展會品牌化建設的要求,規范品牌展會評定工作,引導廣州會展業品牌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依據《廣州市關于促進會展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暫行)》(穗商務規〔2021〕3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品牌展會是指在我市專業展館定期舉辦,具有相當規模與較強的社會(或行業)影響力,對行業發展起到引領和示范作用的經濟貿易展覽會。
第三條 廣州市品牌展會分重點品牌展會、優質品牌展會和成長型品牌展會,根據當前會展業發展情況,評定數量一般分別不超過10、15、20個。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品牌展會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及其他相關單位;
(二)申報單位未被信用管理部門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三)申請單位應為展會主辦單位,有多個主辦單位的,應由各主辦單位協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單位提出申請,并出具多個主辦單位聯名的委托協議。黨政機關主辦的展會,可由承辦單位代為申請,有多個承辦單位的,應由各承辦單位協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單位提出申請,并出具委托協議;
(四)申報項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或每兩年在廣州線下舉辦一屆(含)以上,并且在廣州已經連續線下舉辦五年(屆)以上,其中重點品牌展會須在廣州已經連續線下舉辦十年(含)以上。疫情等特殊時期不能線下舉辦的項目,須在特殊時期前已達到上述線下舉辦年限要求。
2.申報年度或上一年度至少已舉辦一屆。在疫情等特殊時期前已在廣州連續線下舉辦五年(屆)以上的,在特殊時期線上舉辦可視為線下舉辦的延續。
3.展覽面積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其中,重點品牌展會項目、優質品牌展會項目單屆面積須達到5萬平方米以上;成長型品牌展會項目單屆面積須達到3萬平方米以上。疫情等特殊時期不能線下舉辦的項目,以疫情前一年線下舉辦面積確定。
4.申報項目名稱須與實際展會名稱一致,且名稱中表明展會性質、內容和特征的基本部分原則上至少五年不發生變化。因展會升格或法律法規要求等原因須變更名稱的除外。
5.申報項目名稱不包括舉辦年份、屆別。同一個展會分期、分類別、分季度舉辦的,統一以一個展會名稱申報。
(五)同一主(承)辦單位在一年內舉辦多個主題相同或相似的展會,或在一屆展會中同時舉辦其他名稱展會的,只能以其中一個展會名稱及其相關資料數據提出申請。
(六)申報單位同意接受市商務局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的數據核查工作。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五條 廣州市商務局負責制定并發布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申報指南,按照企業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認定發布的程序進行。認定程序為:
(一)申報。按照自愿的原則申報。申報單位應提交真實、可信的展覽數據和申報材料。具體申報材料以廣州市商務局發布的相關通知、公告為準。
(二)專家評審。市商務局組織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按照廣州市品牌展會認定指標體系(見附件)評估分值的降序排列,擬定廣州市品牌展會名單征求行業協會、專家意見,報市商務局審核。
(三)社會公示。廣州市品牌展會名單經審核后由市商務局向社會公示7個自然日。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名單有異議的,在公示規定時間內向市商務局提出,市商務局應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重新審核,異議成立的取消品牌展會資格。
(四)認定發布。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認定為廣州市品牌展會。
第六條 市商務局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展會數據核查工作,相關核查結果將作為品牌展會認定評審的參考依據。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經認定的品牌展會可依據有關規定申報享受政策、資金支持。由政府或政府部門主辦、政府財政資金投入舉辦的展會,可依程序認定為品牌展會,但不再額外享受資金支持。
第八條 經認定的品牌展會可在政府宣傳渠道如宣傳推介會、報紙刊物、廣州市會展業公共服務平臺等進行重點宣傳和推介。
第九條 品牌展會等級認定結果可用于展覽會的宣傳、招商和招展工作。
第十條 經認定的品牌展會應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提供展會情況的有關資料。品牌展會有義務加強本展會的品牌建設和內部管理,維護好本展會品牌形象。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條 廣州市商務局建立品牌展會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對已認定的品牌展會,在參評年度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品牌展會稱號,停止享受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并在廣州市商務局網站和廣州市會展業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相關公告。
(一)申報單位以虛假數據材料申請品牌展會認定或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的;
(二)展會項目發生嚴重群體性事件、安全責任事故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
(三)展會項目自下一年度起連續兩年未在廣州舉辦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8日,期滿后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1.廣州市品牌展會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2.品牌展會指標體系相關術語釋義
附件信息請點擊原文鏈接: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88773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