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1998年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8年1月22日
粵工商市字〔1998〕19號
廣州、深圳、各地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工商局第
77號令《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及《關于貫徹執行〈商品展銷會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工商市字〔
1997〕第
272號
)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商品展銷會屬臨時性交易活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各類商品展銷會監督管理,規范商品展銷會的舉辦和交易行為。商品展銷會的登記范圍包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生產要素和文化等各類商品。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品展銷會實行分級登記和監督管理。舉辦展銷會,由舉辦單位隸屬關系同級的縣或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審核登記。地級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以及省屬單位舉辦商品展銷會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登記。冠以行政區域名稱的商品展銷會需向管理此行政區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呈報審批。冠以
“廣東
’、
“粵東
”、
“粵西
”、
“粵北
”的商品展銷會,須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呈報審批。
省外單位到本省舉辦展銷會和省內單位異地舉辦展銷會,舉辦單位為中央和省屬單位或舉辦的展銷會名稱冠省名的,需經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展銷會登記證,舉辦單位為市屬單位或舉辦的展銷會名稱冠市名的,需經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展銷會登記證。其他舉辦單位經縣
(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轉展銷會登記證。經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或核轉登記的展銷會,可委托舉辦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管理。
三、《商品展銷會登記證》和《商品展銷會開辦申請登記表》《展銷會異地開辦核轉申請登記表》《展銷會異地開辦核轉通知書》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制。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把本地區所需數量于
1998年
2月底前報省工商局市場處。
四、商品展銷會登記表由省、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處、科、股負責受理和審查,經市場處、科、股長審核,由分管局長審批。
附:
1.展銷會申請開辦登記表(略)
2. 展銷會異地開辦申請登記表
(略
)
3. 展銷會異地開辦核轉通知書
(略
)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