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行業規范》的依據。為促進廣州市會展業的發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行業共同權益和企業聲譽,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關于加強廣州市會展業管理的意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行業規范》。
第二條 《行業規范》的宗旨。在政府有關部門和廣州市會展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和支持下,以建立會展行業和企業自律機制,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樹立行業良好形象為根本宗旨。
第三條 遵守《行業規范》的范圍。廣州市會展業行業協會的所有成員單位和個人都應帶頭遵守本《行業規范》。凡在本市范圍內從事與會議展覽業有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亦應自覺遵守本《行業規范》。
第四條 廣州市會展業行業協會理事會負責《行業規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業守則
第五條 提高文明經營、優質服務水平,執行并自覺規范行業經營、服務、管理行為。
第六條 提倡嚴格管理,加強基礎建設,建立和健全行業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條 提倡學科學、學知識、學技術,不斷提高全員素質,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八條 提倡行業團結、互助、協調、自律,共同承擔市場責任,發揮行業整體優勢,對行業中發生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采取研討、協商等方式解決。
第九條 提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講究信譽、自尊自律、嚴格依法經營,增強法律意識,進一步完善行業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 辦展規約
第十條 展覽舉辦單位必須具有展覽經營資格和相應的資質,具有一定數量的辦展人才和資金實力。
第十一條 各展覽企業要自覺遵守展會審批(備案)、登記制度。凡在本市范圍內舉辦各類展覽會(含交易會、博覽會、訂貨會、展銷會),應有國家或省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行業商會的合法正式批文(審批或備案),并分別向市(或省)工商部門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對外進行宣傳、招商。凡需邀請主辦、承辦、協辦單位的應事前征得有關單位的書面同意,不得冒名侵權。
第十二條 申辦同類型新題材展會,該展覽題材未曾在本區域內舉辦過,同等條件下,原則上先申請者獲得優先舉辦權,同時申請的,通過競標或評審的方式決定舉辦權。申辦舊題材展會,該題材曾在本區域內舉辦過或與已辦過的展會題材同類,如展期發生矛盾,則上一年已經在廣州成功舉辦過該展覽(指通過工商部門、協會和展覽館評估認為是成功展會)的申辦單位具有優先權,后申辦單位應當遵守本規范第十四條。提倡同類題材展會聯合舉辦。
第十三條 為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展覽企業合法權益,申辦展會的名稱,不得與本區域內他人正在使用的展會名稱相同或相近(相同是指:展會名稱的所有文字表述一樣;相近是指展會名稱中的地名和主題材一樣,其他文字表達不一樣),否則視為侵權。展會名稱不再使用的,一般保留期為兩年,全國性巡回展保留期為4年,從最后一屆使用閉幕日起計算,期滿仍未恢復使用的,視為自動放棄,其它單位可申請使用該名稱。
第十四條 整合展覽資源,培育優質展會。在不同展館舉辦同類題材展會間隔時間應不少于1個月。舉辦與本區域內重要品牌展同題材的展會,舉辦時間與該品牌展的間隔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本區域內舉辦的博覽會下設的專業展會,時間間隔和展館安排原則與專業展會相同。對通過工商部門、協會和展覽館評估認為是優質的專業展會,以及獲得國際UFI認證的展會和展覽公司,給予優先登記備案,并優先安排展期,優先安排展館。
第十五條 組展單位的展位價格及場館、場地的租用價格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遵循市場經濟規律,明碼標價,合理浮動,不得漫天要價或惡意壓價,提倡有序競爭,實現雙贏。
第十六條 為維護廣州展覽行業形象,展會的主辦和承辦單位應把展會的質量擺在第一位,采取多種措施保證專業觀眾的邀請。同時,為了維護大多數展覽舉辦單位及參展商的利益,協會對不信守合同、招展說明不實、在招展宣傳中詆毀他人展覽項目、隨意將沒有經過確認的主、協辦、支持(贊助)單位列入宣傳范圍;在招展活動中進行價格欺詐;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法侵占他人已經預定的展期、展會名稱及展會其他知識產權,擠垮他人展會等違規行為接受舉報,負責進行調查、調解、協調,并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處罰,對嚴重違規者予以公示。
第四章 行業管理
第十七條 協會是維護企業利益和行業利益的社會團體,肩負著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重任,會員企業應自覺參加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積極響應協會提出的號召、倡議及各項工作部署。
第十八條 積極引導和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舉辦符合廣州產業發展方向并具產業特色的專業展會和品牌展會,積極吸引國內外會展企業或機構前來舉辦各類會展活動。
第十九條 建立展會評估制度。評估將依據國家商務部《專業性展覽會等級的劃分及評定》文件,結合我市展覽業實際情況擬定細化的評估標準。被評定為當年績效優良的展會或展覽公司,協會將通過新聞媒體或有關渠道向外界發布,并予以通報表彰。同時將獲得行業保護,建議有關部門優先安排展期,并在廣州會展網上進行宣傳等。
第二十條 建立專業培訓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請國內外會展專家、學者以及業內成功人士,對本市展覽從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各會員企業應積極組織人員參加協會或上級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術水平。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展會舉辦單位和參展商的利益,對違反本規范的行為,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業內警告、通過新聞媒體曝光、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對嚴重違反本規范的行為,協會將聯合市有關部門對其采取不予審批、不安排展館、停業整頓等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規范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