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8日 穗地稅發[2008]64號)
局屬各單位:
為正確執行營業稅稅收政策,加強我市會展業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稅目注釋》等稅收法律、法規,現對我市會展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會展業務屬于代理行為,按“服務業-代理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組辦單位直接向參展商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支付的場地租金、展位搭建費、廣告費、交通費和食宿費后的余額。
二、組辦單位從事會展業務,必須憑從其他單位或個人取得的下列合法有效憑證,方可在計算營業額時扣除所列舉費用。
營業額扣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扣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為發票;支付給境外的,該扣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