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政發〔2005〕36號)
第一條:為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中共義烏市委、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我市會展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市委發[2005]5號),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義烏市會展業發展專項資金(下稱會展專項資金)重點用于:宣傳和推介展覽項目,獎勵重點、品牌展覽項目(不含義博會),鼓勵引進、創辦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展覽項目,鼓勵舉辦或申辦全國或國際性會議,鼓勵出國參展、知名品牌參展、知名展覽公司辦展,培養會展人才,獎勵對會展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等。
第三條:義烏市市場貿易發展局是會展業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年度會展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會展專項資金預決算的編報、會展專項資金支出的申請、使用審核。財政局是會展專項資金管理的監督機關,負責會展專項資金預決算的審核和資金審核、劃撥。
第四條:對舉辦專業展覽項目(房產、以零售為主的展銷會除外)的展覽單位實施補助。補助標準如下:
展位規模達到200個以上(含)、500個以下國際標準展位的專業展覽項目,每個展位補助200元;
展位規模達到500個以上(含)、800個以下國際標準展位的專業展覽項目,每個展位補助260元;
展位規模達到800個以上(含)國際標準展位的專業展覽項目,每個展位補助320元。
以上展覽項目若由國務院部門、省級政府主辦的,再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人民幣;若由國際性著名展覽機構、國家級行業協會主辦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人民幣。若由多個單位參與主辦的,按最高標準予以獎勵。
單個專業展覽項目享受補助或獎勵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同一展會補助不超過三屆。主辦單位相同、內容及性質相似的展會視為同一展會。
第五條:對我市具有特殊或重大意義的展覽項目,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由市財政安排專門的補助資金,補助金額不受第四條所述規模限制。
第六條:展會補助或獎勵僅適用于在梅湖會展中心舉辦的專業展覽項目,并按照承辦單位會前申請、主管部門會中核實的原則認定。
第七條:對展覽項目承辦單位利用出國參展形式,宣傳、推介所舉辦展覽項目的,依據我市企業出國參展鼓勵政策進行補助。
第八條:鼓勵引進知名品牌參展,并對引進知名品牌參展的展覽項目承辦單位實施獎勵。對全球500強企業、國家弛名商標、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商品、全國著名商號企業參展的,每引進一家給予500元的獎勵;對省著名商標、省名牌商品、省知名商號企業參展的,每引進一家給予200元獎勵。
第九條:組織10人以上的境外采購商團隊參會采購的,參照義博會組團參會獎勵政策,對組織者實施獎勵。
第十條:對國家部門在義主辦的全國性會議,予以承擔一定的會議經費。
第十一條:在年終評比或重大會展活動結束后,對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一定獎勵。
第十二條:對實施補助或獎勵的專業展覽項目,梅湖會展中心在現行價格水平上減半收取場地租賃費用。
第十三條:梅湖會展中心要加強對會展資源的整合,舉辦同一行業的展會,原則上應間隔6個月以上。
第十四條:各類補助、獎勵由承辦單位會前根據會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項目及條件向市場貿易發展局、會展辦提出書面申請,提交相關材料,并填寫《會展專項資金使用申請表》,市場貿易發展局、會展辦對申請情況進行會中核實、會審,并對補助或獎勵項目及資金安排額度提出初步意見,送市政府領導審批后,由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五條:財政局、審計局要切實加強對會展專項資金使用的審核、檢查和監督,確保會展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專款專用。如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會展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義烏市市場貿易發展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