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發揮港口優勢,更好地引導我市會展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寧波國際會展之都建設的若干意見》(甬政發〔2008〕45號)的文件精神和市領導的要求,我辦制定了《寧波市展會活動指導目錄》,請務實創新廣為我市會展業快速發展作出貢獻。
二○○八年六月三日
寧波市展會活動指導目錄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寧波國際會展之都建設的若干意見》 (甬政發〔2008〕45號)的文件精神,按照發展和國際化、市場化、專業化、特色化的要求,針對在寧波國際貿易展覽中心舉辦的規模展會,特制定本目錄。
一、強勢推動類展會
(一)以進口機械備為主要內容的展會項目。
1、進口環保產品技術及設備展;
2、進口醫療醫藥器械產品及設備展;
3、進口自動化技術和生產線自動化控制設備展;
4、進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設備及制造裝備展;
5、進口安保設備展;
6、進口印刷機械設備展;
7、進口影像器材、舞臺器材裝備展;
8、國際港口物流機械裝備展;
9、國際節能工業技術先進設備裝備展;
10、國際IT技術和通訊裝備展;
11、國際塑料產品及塑機裝備展;
12、國際機床、模具技術及機械展;
13、國際機電設備展;
14、國際傳感器、衡器及精密儀器(表)展;
15、國際食品機械設備展。
(二)同國際性知名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會展公司舉辦的展會項目。
(三)引進全國性品牌展會項目。
對以上所列的展會項目,特別是以進出口貿易為主要內容的展會項目,將重點列入全市展會計劃,重點給予資金資助。
二、鼓勵支持類展會
(一)各縣(市)、區具有產業發展特色的出口展會項目。
1.織織、服裝、服飾展;
2.文具、玩具禮品展;
3、家電電子產品展;
4、燈具、照明用品及材料展;
5、模具、機械展;
6、五金、機電、緊固件產品及設備展;
7、汽車零部件展;
8、園藝用品展;
9、綠色農副名特優新產品展。
(二)國內各大城市在我市舉辦或聯合舉辦的,具有區域性特色的出口展會項目。
(三)面向大眾,市民參與度高的綜合性展會項目。
1、汽車及汽車裝飾用品展:
2、紡織、服裝服飾、鞋帽、箱包等產品展;
3、園藝、水族等用品展;
4、食品、綠色農副產品、名特優新產品展;
5、房地產、建材、家裝及廚衛用品展;
6、圖書、影像制品及文化藝術展;
7、工藝收藏品展;
8、休閑、娛樂及用品展;
9、婚慶、結婚用品、美容、化裝品展;
10、婦女兒童用品展。
對以上所列的展會項目,特別是以出口貿易為主要內容的展會項目,將列入全市展會計劃,給予一定的資金資助。
三、限制類展會
1、在3個月內與已有品牌展會重復的展會項目;
2、違反《寧波市展覽業管理暫行辦法》和辦展規則,不遵守行業職業道德,受到業內抵制的展會項目;
3、展會主題與招展招商內容嚴重不符,涉嫌騙展行為,參展商和觀眾投訴較多,被列入展會“黑名單”的展會項目。
此目錄由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18.石家莊市會展管理文件
石家莊市會展業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石家莊市會展業管理辦法》已經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市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長 冀純堂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會展活動的管理,規范會展市場行為,促進會展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有關會展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會展,是指舉辦單位(包括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在固定場所和一定期限內,通過物品、技術、服務以及形象的展覽、展示,進行信息交流,促進經貿科技發展的商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是指負責制定會展的實施方案和計劃,對會展活動進行統籌、組織和安排,并對會展活動承擔主要責任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承辦單位,是指根據與主辦單位的協議,負責布展、展品運輸、安全保衛以及其他具體會展事項的單位。
第四條 市商務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會展業的主管部門。市會展管理機構負責會展業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和實施會展業發展規劃;
(三)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會展活動的保障服務;
(四)負責對會展場館的業務指導;
(五)承辦市政府組織的大型會展活動;
(六)會同財政部門管理與使用會展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
(七)負責會展活動的監督檢查與考評;
(八)加強與國內外會展機構的交流合作;
(九)發布會展業信息;
(十)制定會展業行業標準;
(十一)備案、統計各類會展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財政、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會展活動的服務和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會展業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會展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七條 會展業的發展遵循全面統籌、依托產業、服務產業、提升產業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
第八條 承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三)具有與承辦會展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四)具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人員;
(五)建立相應的措施和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舉辦會展活動60日前,到市會展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舉辦會展活動的書面申請;
(二)承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的有效證件;
(三)舉辦會展活動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條 承辦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會展名稱、會展內容和會展時間或取消會展活動。確需變更或取消的,承辦單位應當到市會展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或取消手續,同時告知參展者。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不得發布虛假信息,不得虛構、夸大會展的規模和性質,不得盜用其他單位名義辦展,不得騙取參展者參展費用。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舉辦會展活動期間不得從事封建迷信、有傷社會風化的活動,不得從事與會展名稱、內容不符的活動。
第十三條 場館單位承擔會展活動應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和條件;設立安全機構,明確責任人員,建有安全防范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場館單位與承辦單位應當在場館租用協議中訂立責任保證條款,對侵害參展者合法權益的賠償責任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可以制定有關會展活動的合同文本,不得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會展業發展規劃和產業發展狀況,適時發布會展項目指導目錄,引導承辦單位有序辦展。
第十七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會展業咨詢服務制度。對重點會展實行事前、事后評估,為參展者提供咨詢;設立承辦單位誠信檔案,定期向社會發布;統計會展活動數據,提供會展活動動態信息。
第十八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設立舉報投訴機構,接受投訴舉報,及時查處,按規定需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十九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指導會展行業協會制定服務規范、開展行業自律、人才培訓等工作。
第二十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會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維護會展活動秩序,保障參展者的合法權利。
第二十一條 市會展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會展業行業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擅自變更或取消會展活動的,由市會展管理機構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市會展管理機構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會展管理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會展業管理工作人員在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