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6日,浙江省義烏市會展辦、科技局、工商局、文廣新局共同簽發出臺了《義烏市會展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會展業秩序,推動會展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相關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義烏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活動(不含農村物資交流會)中有關專利、商標、版權的保護。
第三條 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由市政府會展辦牽頭,會同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和市文廣新局等部門進行。
第四條 展會舉辦單位在招展招商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督促參展方對可能引發知識產權糾紛的參展項目進行檢索。
第五條 參展方應當合法參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服從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就知識產權問題進行的管理,并對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參展項目依法應當具有相關權利證明的,參展方應當攜帶相關的權利證明參展;對參展項目標注知識產權標記、標識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標注。
第六條 展會舉辦單位應當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參展方應在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中承諾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服從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對知識產權涉嫌侵權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服從和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七條 展覽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重要展會,以展會舉辦單位名義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由展會舉辦單位邀請義烏市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駐會參加投訴機構的工作,是該展會接受知識產權相關內容投訴的唯一機構。
未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的展會,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論是否設立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各知識產權執法部門均有權在展會期間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展會舉辦單位應積極協助配合。
第九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由展會舉辦單位、市政府會展辦、科技局(專利)、工商局(商標)、文廣新局(版權)等知識產權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對展館參展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態進行檢查;
(二)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咨詢和投訴;
(三)對投訴進行調查,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對涉嫌侵權的廣告內容進行遮蓋);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第九條 為方便工作開展,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內設秘書組、專家鑒定組、巡查執行組。
秘書組由市政府會展辦和展會舉辦單位的工作人員組成,主要負責接受咨詢和投訴,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對相關案件的材料進行整理歸檔。
專家鑒定組由科技局(專利)、工商局(商標)、文廣新局(版權)的執法人員構成,各部門應派出3名以上(含3名)執法人員參加專家鑒定組。專家鑒定組的主要職責是指導秘書組受理投訴,對投訴進行調查,認定是否涉嫌侵權。
巡查執行組由市政府會展辦、展會舉辦單位和各知識產權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對展館參展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態進行檢查,配合專家鑒定組到展位取證,送達投訴機構做出的投訴處理通知,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對涉嫌侵權的廣告內容進行遮蓋)。
第十條 對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相關行政部門決定立案查處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將案件及時移交給該行政部門處理。
案件移交后,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仍可按照本辦法對涉嫌侵權人做出處理。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填寫《投訴請求書》:
(一)合法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涉及專利的,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專利法律狀態證明;涉及商標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明文件,并由投訴人簽章確認,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涉及著作權的,應當提交調查申請書、權利人身份證明、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明;
(二)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
(三)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
(四)委托代理人投訴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投訴人不得就同一知識產權對同一被投訴人重復投訴。
對上屆已經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處理過的專利、版權投訴,本屆繼續發現的同一侵權個案,投訴人還應出示在上屆展會閉幕后通過法律途徑跟蹤處理的法律文件。如投訴人不能出示相關文件的,不予受理。
投訴人須同時承諾,因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其他因投訴不實給被投訴人帶來損失的,由投訴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投訴材料和承諾一式兩份,投訴機構和被投訴人各存一份。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對侵犯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的投訴或者處理請求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
(二)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四)專利權已經終止,專利權人正在辦理權利恢復的。
(五)投訴人或者請求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
(六)商標權已經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第十三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在收到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投訴材料后,應在2小時內將投訴材料和承諾送達被投訴人。
第十四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處理涉嫌侵犯專利或版權的個案,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投訴方在被告知其展出的展品及宣傳品或其他展示部位涉嫌侵權后,應當立即出示權利證書或其他證據以證明其擁有被投訴內容的合法權屬,作出不侵權的舉證,并協助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物品進行查驗。
第十五條 如被投訴方不能當場對被投訴涉嫌侵權的物品作出“不侵權”有效舉證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的物品作暫扣處理。同時被投訴方應立即簽署《承諾書》,承諾自被投訴起,如不能提供有效舉證的,不再經營或展出該涉嫌侵權物品。《承諾書》一式兩份,分別由被投訴方和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保存。
第十六條 被投訴方提交答辯書或舉證的,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在2個小時內將答辯書和相關舉證材料送達投訴人(投訴人未在展館參展的,可以電話形式告知答辯內容)。
被投訴人是否答辯或舉證,不影響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投訴材料送達被投訴人后,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即可展開調查認定工作,并在投訴材料送達后8小時內做出是否涉嫌侵權認定。涉嫌侵權的,由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在2小時內責成被投訴人將涉嫌侵權展品撤展。
第十八條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做出撤展決定后,被投訴人補充相關材料以證明自己不涉嫌侵權的,由被投訴人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提交重新確認不涉嫌侵權申請,由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重新調查認定。
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做出新的認定意見前,原撤展決定繼續生效。
第十九條 除作出涉嫌侵權展品撤展決定外,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還可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參展商作出予以警告、取消參展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條 展會舉辦單位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市政府會展辦應對展會舉辦單位給予警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義烏市政府會展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