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展位搭建工作,提高展會布展和服務水平,提升我市展會檔次,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展位分類
展位分標準展位和特裝展位。
1、標準展位:指使用統一材料、按規定標準模式搭建的展位。
2、特裝展位:指對光地展位進行特殊裝修設計搭建的展位。
二、標準展位的搭建
1、標準展位統一由場館單位搭建,各參展企業不得擅自拆裝改動。如有擅自拆裝改動的,一經發現,場館單位有權恢復原狀,其產生的費用和后果由參展企業自行承擔。
2、參展企業不得對已搭建的標準展位擅自進行改建、嫁接;禁止在鋁材、展板上鉆孔、打釘;嚴禁私拉亂接燈具及其它用電器具。
3、禁止在標準展位內擅自粘貼。如確需在展板及展架上粘貼KT板、萬通板或及時貼類宣傳品,先用寬透明膠帶鋪底后,再在上面粘貼。
三、特裝展位的搭建
特裝展位參展企業可委托場館單位或其它單位設計特裝布展方案,委托場館單位或擁有特裝布展資質的企業施工搭建。展位裝修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裝修工程的強制性技術規范、標準和以下規定:
(一)設計要求
1、特裝設計以簡潔通透、節約環保為原則。
2、特裝設計圖紙尺寸統一以mm(毫米)為單位標注。
3、特裝展位統一限高5米(凈展覽面積大于或等于54m2的可放寬到7米),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頂,確保消防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淋滅火器系統功能的正常發揮。
4、展臺設計、施工方案在消防和結構上要確保安全可靠,所有結構應與展臺自身主體結構連接,嚴格在展館天花板、梁、柱、圍欄或各種專用管線上吊掛、捆綁。
5、所有特裝展位的設計與施工,其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展位邊線。
6、各展位在通道側的墻體,不能采用全封閉圍墻形式,通透面積不少于40%。
7、所有展位不能遮擋、阻攔展館消防器材,距消火栓正面1.5米內不得擺放任何物品。
(二)材料要求
1、所有裝修材料必須符合環保標準,嚴禁使用有害物質限量高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裝修材料。
2、所有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嚴禁使用未經阻燃處理的木板和布料等物品作裝修用料。
3、須使用與標準展位材料不同制式的材料進行設計與裝搭。
4、所有公共視線范圍內的背板(包括相鄰展位之間外露部分的背板)都必須作修飾處理,不得將內部結構框架外露。
(三)用電要求
1、電氣材料必須符合國家的產品質量標準和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2、電線應采用難燃護套線或難燃銅芯線(ZR-BVV),嚴禁使用花線或鋁芯線;橫跨展位內通道的線路應用過橋保護;電線需穿過地面、地毯或暗敷設在裝修物內的,要使用套管保護(金屬管、難燃塑料管)。
3、單位自帶的電箱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所有電箱的安裝位置,須設置在展位靠通道一側明顯易操作及安全的位置。
5、單相回路負荷不可超過2kW,超出2kW則按三相電源平均分配負荷。
6、選用的電箱總開關額定電流值須與申報的開關電流值一致,嚴禁隱瞞申請用電的電流值。
7、廣告牌、燈箱、燈柱內須留有對流的散熱孔,日光燈等鎮流器應采用檢驗合格的電子產品。
8、筒燈、射燈、石英燈等燈具,須與展品、裝飾物等保持30cm以上的距離,并應安裝接線盒,電線不準外露。
(四)施工管理
1、特裝布展方案提交展會舉辦單位會同場館單位審核,通過審核后,持《特裝布展施工方案審核意見表》,交納施工保證金、施工管理費、電源點等相關費用,辦理《施工許可證》并領取施工證后,方可進館施工。
2、施工單位須嚴格按審批確認的方案施工布展,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須向場館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后方可施工。
3、施工時,須將《施工許可證》貼在展位明顯、便于檢查的位置,隨時接受監督和檢查。
4、所有裝修施工材料必須在工場預先制作構件并做好表面裝飾處理,然后在展館內進行拼裝,展館現場只能對拼接縫作修飾處理,嚴禁噴漆或油漆(包括有刺激性氣味的劑液);每個施工單位必須自備吸塵設備,盡量減少施工粉塵。
5、嚴禁在現場使用切割機、電鋸、電焊機等易產生大量粉塵和噪音的工具。
6、嚴禁在展館地面、墻身或柱面鉆孔、打釘、使用黏膠物或雙面布底膠帶固定地毯或其它地面覆蓋物;膠帶和殘留標記須在撤展時一并清除。
7、使用非難燃材料的,應經過防火處理;未經阻燃處理的材料不得進館。
8、由于施工單位未按要求施工,對展館建筑物及展館設施造成的一切損害,其修復的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
9、在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存在違規施工行為的,場館單位可口頭警告或發出《整改通知書》;施工單位須于規定時間內按要求進行整改。
(五)保證金管理
為加強對特裝展位搭建的管理,維護搭建秩序,實行預收特裝展位施工保證金制度。施工單位于進場施工前規定時間內向場館單位交納2000元—10000元的特裝施工保證金;展會閉幕辦妥撤展手續后退還保證金余額。
四、附則
1、本規定由市會展辦負責解釋。
2、本規定自公布之日(2009年2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