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知〔2006〕44號
各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執(zhí)行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新要求,現結合我市實際,對《關于加強廣州市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意見》(穗知字〔2002〕65號)進行修訂,形成《廣州市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施意見》:
一、高度重視做好我市展會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
1.展會業(yè)是我市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展會活動是展示創(chuàng)新成果、促進招商引資和技術、產品交易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反映城市管理和市場環(huán)境建設的重要窗口。推進我市展會業(yè)的發(fā)展,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四部、局關于《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不斷提高展會管理、組織和運作水平,這不僅是提升我市展會業(yè)國際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的內在需要,也是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深化整頓和規(guī)范市場經濟秩序,推進建設創(chuàng)新型城市的必然選擇。
2.展會保護知識產權工作要在市政府保護知識產權工作組統(tǒng)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職能作用,切實加強指導、監(jiān)督和執(zhí)法工作,建立和完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讓展會組織管理者有規(guī)可依,參與者有章可循,權利人投訴有門。公安、司法等政府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支持展會執(zhí)法工作,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和行政干預。
3.展會行業(yè)協(xié)會要把知識產權保護納入展會工作的重要內容,在有關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制度,加強對會員的知識產權培訓和宣傳教育;各類行業(yè)協(xié)會和企業(yè)要建立知識產權的自律、防范機制,增強保護意識,提高維權能力。主動協(xié)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zhí)法檢查,共同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
二、展會舉辦方要切實將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范納入展會工作重要組成部分
4.展會舉辦方應指派熟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專業(yè)人員參與展會的管理工作,制定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guī)定并在展覽會開始前予以公布。
5.展會舉辦方應將上兩屆展會有關參展產品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情況按類別編印,在招展時予以公布;有條件的展會舉辦方,還可將本屆備案的知識產權產品目錄按類別編印后公布,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6.展會舉辦方在與參展商簽訂的參展合同中應當約定以下條款:
(1)要求參展商遵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guī)定并承諾其所有展出的展品、展品包裝、宣傳品等與他人在先擁有的知識產權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如有違反,應立即無條件將侵權展品撤離展會的條款;
(2)要求參展商備好有關參展物品的知識產權有效證明文件,以備檢查的條款;
(3)要求參展商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涉及知識產權展品的執(zhí)法檢查和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的管理工作,對不配合檢查、管理工作的,展會舉辦方將收回參展人員參展證件或取消參展商當屆參展資格的條款。
7.展會舉辦方對展會舉辦時間在三天以上的(含三天),應主動與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協(xié)商,在會場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舉辦者、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派員組成。
在會場未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的,展會舉辦方應在展會場館顯著位置公布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等,便于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投訴。
8.展會舉辦方有義務為投訴人出具投訴證明材料,證明展會期間發(fā)生的投訴事實,包括投訴人、被投訴人、被投訴產品、處理結果等內容,以利于投訴人在展會結束后作為證據,運用行政或司法途徑徹底解決紛爭。
9.展會舉辦方必須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開展執(zhí)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阻撓執(zhí)法和包庇侵權違法企業(yè)。展會舉辦者在展會期間對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不力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展會審批或者登記部門可對其給予警告,并視情節(jié)依法對其再次舉辦相關展會的申請不予批準。
三、參展商既要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也要尊重別人的知識產權
10.參展物品和廣告凡涉及知識產權的,參展商應當準備相關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并應在開展前向展會舉辦方備案,以便編入知識產權保護產品目錄。
11.參展商發(fā)現他人涉嫌侵犯自己知識產權行為的,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進行投訴,如展會未設投訴機構的可直接向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投訴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涉及專利權的,應當提交專利證書、專利公告文本、專利權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專利法律狀態(tài)證明;涉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提交商標注冊證書、商標權利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涉嫌侵權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涉嫌侵權的理由和證據(包括涉嫌侵權商標商品的實物樣品或照片);涉及著作權的,已經進行了著作權作品登記的,應當提交著作權登記證書,還未進行著作權作品登記的,應當提供著作權作品的相關證明,并提交著作權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同時提供被投訴的參展商及參展展位號。
投訴人提交虛假投訴材料或其他因投訴不實給被投訴人帶來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12.參展商應當承諾遵守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得以侵權產品參展、對外報價和成交,出現知識產權糾紛時依規(guī)定接受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或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參展商連續(xù)兩次以上(含兩次)侵權行為成立的,展會舉辦方應禁止其參加下一屆展會。
四、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展會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力度
13.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展會舉辦方制定和完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管理規(guī)定,制定專利、商標、著作權保護的投訴規(guī)則,公布投訴受理事項和程序。
14.展會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派員進駐投訴機構開展工作。知識產權投訴機構的職責是:受理展會期間發(fā)生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投訴案件;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協(xié)助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投訴案件;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為參展者、參觀者提供知識產權政策、法律咨詢服務;統(tǒng)計展會期間的知識產權投訴案件并進行分類整理、分析等。
15.展會未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或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沒有派員駐會的,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可直接向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后,對于符合投訴條件的,應立即到展會依法對投訴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16.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投訴案件進行處理時,可到被投訴人展位進行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詢問當事人,采取拍照、攝像、抽樣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對涉嫌侵權的展品、宣傳品進行認定,經認定為侵權的,可責令被投訴人自行將侵權展品、宣傳品撤展,被投訴人不自行撤展的,可依法進行暫扣處理,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17.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發(fā)現被投訴的展品已經由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判定侵權成立的判決或者決定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可直接作出處理決定,責令被投訴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18.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于展會結束時案件尚未處理完畢的,在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事實和證據移交被投訴人所在地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19.知識產權投訴機構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1)投訴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或商標侵權訴訟的;
(2)專利權正處于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之中的;
(3)商標權已經無效或者被撤銷的;
(4)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正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調解程序之中的。
五、附則
20.本實施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廣州市知識產權局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廣州市版權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